徐某诉庄某返还钱款纠纷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2)青法民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池人奇 单位:
本案原告在被告与陆某所订协议上签名承担保证责任,应以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原告代替被告偿还了所欠债务之后,即有权向被告予以追偿。本案中,原告未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利息损失的请求,故法院对此未作处理,但从理论上讲,保证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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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2)青法民字第159号。
2.案由:返还钱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35岁,上海南鹰饭店职工。
诉讼代理人:陆国忠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耿静薇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男,30岁,待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建浦;代理审判员:朱坚峰池人奇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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