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宋某返还原物案 善意取得的认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公交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项目

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26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冀东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处理思路依据宋某所实际履行的哪份房屋买卖合同展开。虽然谢某与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判决确认无效,但是法院认定宋某所实际履行的是另一份有中介参加的三方合同,因此驳回了陈某依据无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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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801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2635号。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满族,北京公交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岳涛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女,汉族,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项目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韩维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立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金川。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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