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终字第6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岳湘建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不服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所引发的行政争议。原告是否存在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对于拖欠员工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1.根据本案审理情况表明,原告拖欠工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应当补发其所拖欠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
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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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行初第9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终字第691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案。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亿行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
第三人:武某,女,住北京市石景山。
第三人:杨某,男,住北京市崇文区。
第三人:李某,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长:岳湘建;审判员:楼燕;代理审判员:凌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梁菲刘景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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