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扬州市公安局不予公安行政复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扬行终字第00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春蓉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意义在于,对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理解和掌握,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对于徐某提出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的期限,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对徐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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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4)扬广行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扬行终字第0008号。
2.案由:不服公安行政复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告(上诉人):扬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法制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局法制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晓敏;审判员:顾斌袁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文进;代理审判员:李春蓉王岚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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