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中国工商银行仪征市支行存单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扬州法律服务部

仪征工行城北分理处

扬州中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9)仪真民初字第2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蔚亮 单位:
本案是一件并不复杂的存单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原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案的特殊意义是对真实存款关系的确认。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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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9)仪真民初字第25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扬民终字第20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01)扬民再终字第25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家玲,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扬州法律服务部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仪征市支行(以下简称仪征工行)
代表人:薛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仪征工行城北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宏高扬州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吕淑芬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金生;代理审判员:蔡胜友周坚
再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蔚亮;代理审判员:罗晓夏王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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