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诉乌鲁木齐市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兼并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这是一起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的重大民事案件。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两点上,即民政厅能否作为保护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并以原告的资格提起民事诉讼和本案中的兼并合同是否有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正确的评价和确认,是处理好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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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经初字第224—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21号
2.案由:兼并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
法定代表人:贾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连振华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某,民政厅副厅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某,民政厅副厅长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贾震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居某,阳光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江统层新疆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胜利;代理审判员:杨春王建国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引泉;代理审判员:彭英琪徐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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