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某诉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域名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上海分公司

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上海分公司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红 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反映出一些法律难点和空白问题,值得深思。
1.杭某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和域名所有人栏皆为“FourR工作室”,而原告杭某并不是域名的所有人,不能对域名的所有权提出任何要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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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黄民三(知)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3号。
2.案由:域名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杭某,男,26岁,汉族,上海籍,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德义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海公司”)。
负责人:沈某,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盟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36岁,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家祥;代理审判员:金滢陈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文彪;代理审判员:王辰阳,何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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