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朝晖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证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孙某虽承认其不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否认其在大统路有经营行为。孙某是否属于无证经营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按照行政诉讼被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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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3)闸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109号。
2.案由:不服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私营企业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邵太豹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洛明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慧卿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国强:代理审判员:汪霄云朱一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志先;审判员:钱锡青;代理审判员:王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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