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莒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03)莒行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秀芬 单位: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点是第三人是否殴打了原告,被告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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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03)莒行初字第45号。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杜平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守迎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朱某1,男,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芬;审判员:刘树府葛洪国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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