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隋唐酒业有限公司诉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扬行终字第0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德文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质监局是否有权查处流通领域中销售者的违法行为,既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理由。在此重点谈一谈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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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3)广行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扬行终字第040号。
2.案由:不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扬州隋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隋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红荣江苏省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某,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茆某,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副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曦;审判员:丁晓敏顾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驷;审判员:宋德文;代理审判员: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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