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行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扬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之所以能够较好地处理本案,主要在于对以下两个法律问题作了较为到位的认识和把握。
1.依法认定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应履行的法定行政职责。
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正确界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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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2)官行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行终字第9号。
2.案由:行政不作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姜涛、于涛云南省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郭某,该局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红;代理审判员:冷雨静李旭静。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审判员:聂红宾刘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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