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良县文化馆美术

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六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伟 单位:
1.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通过列举作品种类对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进行了相应的解释,符合这两条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作品,即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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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1)五法民一初字第9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六终字第6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云南省宜良县人,已退休
委托代理人:张某1(原告之女),宜良县文化馆美术干部
被告(上诉人):云南熊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2,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罗媛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审判员:李昆宏张策群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跃林;代理审判员:庄云超李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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