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凤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滁行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达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虽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但主要涉及的是我国户籍管理中一些突出的问题。
1.对超计划生育或未取得计划生育证的小孩,是否准予登记入户?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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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03)凤行初字第007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滁行终字第29号。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潘某,男,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负责人:王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健;审判员:陈传利刘曼钧。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审判员:高奎;代理审判员: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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