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某不服来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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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琳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发生的一起典型性案例,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探讨和研究价值。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1.本案原告那某与第三人程某是否属事实婚姻。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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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04)来行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婚姻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那某,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网吧巡视员,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董斌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经世成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苏某,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余某,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程某,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上海盛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於传宏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杜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禤某,女,1973年10月生,汉族,广东顺德人,上海盛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於传宏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明翠;审判员:何建国;代理审判员:王俊。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审判员:高奎;代理审判员: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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