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王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民一终字第6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达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例虽是一台空调室外机安放位置引发的争议,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1.本案的“案由”问题。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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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09)琅民一初字第150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民一终字第648号。
2.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某之妻。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於虹;人民陪审员:王维娜单标霞。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建国;审判员:杨达;代理审判员:夏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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