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优先权期限的起点)
案由:
别除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达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在建工程在破产中首次确定“别除权”案由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决定》(法 〔2011〕41号),在2004年民事案由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别除权案由一项,列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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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别除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倪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达;审判员:孔德敬王忠良。
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平;审判员:胡小恒;代理审判员:台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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