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阜南县中岗镇沈寨行政村联防队

安徽省阜阳地区皖北经济律师事务所

阜南县中岗镇沈寨行政村党支部

安徽省界首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颖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孝池 单位: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紧接着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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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阜中刑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146号。
2.案由:沈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阜阳分院,检察员王友明。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男,29岁,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农民,原系阜南县中岗镇沈寨行政村联防队队长。1995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1,男,24岁,汉族,农民,阜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55岁,系被害人沈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沈某2,男,22岁,汉族,阜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沈某3,系被害人沈某2之父。
一审辩护人:高广瑞安徽省阜阳地区皖北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4,男,35岁,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农民,原系阜南县中岗镇沈寨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长。1995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董家才安徽省界首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巫继森安徽省阜阳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家林,安徽省阜阳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先义;审判员:周新周子龙。
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成法;审判员:夏绍贤;代理审判员:查明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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