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故意杀人案 不作为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刑一终字第7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敬华 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而不实施,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需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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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4)启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刑一终字第74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女,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袁某1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袁某1之妻。
一审委托代理人:华建兵、陆呈虹江苏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倪某,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于启东市,汉族,农民,200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转逮捕。
辩护人:张永昌江苏南通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兵;审判员许锦涛陈敏辉。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臧建伟;代理审判员倪红晏周一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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