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烟峰乡政府

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字第3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闫彦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主要分歧焦点在于曲某的口供是否具有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是合法性判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法院不能采纳。在我国法律关于证据的合法性是有规定的,法律规定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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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字第369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车玉梅。
被告人:曲某(别名:曲某1),男,1988年8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曲某2(曲某之父),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烟峰乡政府工作人员。
辩护人:陆军杰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彦;人民陪审员:孙士清孔令军
6.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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