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广大制药厂等借款合同案 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逾期利息的处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鑫隆金融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92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宝东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在于被告沈某与原告中新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和逾期利息的处理问题,沈某作为自然人,中新油公司作为法人,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合同关系,那么应该如何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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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92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中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政府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中鑫隆金融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广大制药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智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制药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制药厂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路焜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59年10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制药厂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路焜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宝东;人民陪审员:孙士清侯俊安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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