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新弘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保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向今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外资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关于贷款利息以外的约定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作为我国公民个人是否可以作为对外担保的主体等问题。
1.关于贷款“安排费”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东亚银行与新弘业公司在《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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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初字第4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关某,该分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计某,该分行职员。
被告:上海新弘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为之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晨尧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上海新弘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君康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向今;代理审判员:马弘沈旭军
6.审结时间: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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