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754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3422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汉族,上海《解放军日报》体育部记者。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汉族,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自华;人民陪审员:赵惠云、杨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良;代理审判员:白云、张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黄某诉称
2001年,其根据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商学网)在网络上发布的2001年春季招生简章,报名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北京大学远程MBA研修班,当年3月入学,2002年10月结业。但毕业时,其收到北大商学网寄来的结业证书时,发现该证书为“远程MBA培训班”结业证书,名称、内容、格式、落款盖章均与入学前招生简章上所叙述及所附样式不符。自此,其多次与北大商学网联系,要求换发与招生简章一致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交涉长达一年,未果。北大商学网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名义招生,但颁发的结业证书却与招生简章上的不符,亦构成违约行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1)北大商学网颁发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认可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2)北大商学网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北大商学网辩称
在双方之间的网络培训服务合同关系中,其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黄某主张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2001年春季,其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联合对外发布培训招生简章,明确说明是培训结业证书。以后招生简章的政策各有不同。黄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要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3月,黄某参加北大商学网举办的北京大学远程MBA研究生课程培训班,经过一年半的学习后结业。2002年12月,北大商学网为黄某颁发了远程MBA培训班结业证书,而黄某认为应当为其颁发远程MBA研修班的结业证书,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讼中,黄某未能提供北大商学网的2001年春季班的招生简章和入学收据。双方之间的网络培训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3.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要求北大商学网为其颁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一节,虽其在学习过程中使用北大商学网指定的研究生教材,因其未能提供招生简章承诺学员学习完毕后颁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的证据,无法认定其所述成立,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黄某负担(已交纳)。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诉称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当,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北大商学网为其换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 000元。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商学网辩称
同意原审判决。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黄某参加北大商学网举办的北京大学远程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经过一年半学习后结业。2002年12月,北大商学网为黄某颁发了北京大学远程MBA培训班结业证书,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未果,黄某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黄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主要有:在北大商学网下载的学员关于结业证书讨论帖,其中有网校教师关于“2001春将发放由光华签发的MBA研修班结业证书”的回复;在北大商学网下载的学员关于网校随意更改招生简章内容及招生简章曾承诺颁发研修班结业证书的讨论帖;在北大商学网下载的远程MBA研修班所有学员分组情况一览,其中有黄某的名字及学号;在北大商学网下载的MBA学员代表团关于结业证书问题的公告贴;关于“北大商学网”简介,其中有“北大商学网自2005年5月开通、9月正式招生以来,已招收了北大远程MBA课程进修班三期共1 800余学员”的内容;北大商学网为学员提供的学习手册,名称为“BIZ企业与公司法 北京大学远程MBA研修班”;在网上下载的关于2001年春季北大光华管理学院MBA(远程)研修班的相关新闻报道;在北大商学网下载的“网校对于学员近期提出的部分问题的答复”,其中有“2000秋、2001春学员是否有毕业论文,何时提”的问题,网校的答复中有“原则上研修班不需要写毕业论文”的内容;在北大商学网下载的教务信息,其中有关于2001春研修班未结业学员如何查询成绩的通告等。
北大商学网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2001年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和北大商学网载网上发布的招生简章,系普通办公用纸打印版。
诉讼中,北大商学网称黄某提交的“远程MBA研修班所有学员分组情况一览”有编辑的可能,本院要求北大商学网在指定日期内提交黄某所在的2001年春季班学员的学籍记录以核实该学员分组表是否存在被编辑的状况,北大商学网未予提交。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北大商学网于2001年春季发布的招生简章中,远程MBA研究生课程班的性质是研修班还是培训班。
诉讼中,黄某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大学远程MBA研修班课程学习手册、网校教务信息及学员的讨论帖、电子邮件、北大商学网对学员部分问题的答复、相关新闻报道及远程MBA研修班所有学员分组情况一览等证据材料,将其所学项目指向“研修班”字样,上述证据在内容上能够相互佐证。北大商学网认为黄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有编辑的成分,但黄某所提交的网页内容多在该公司网站上下载。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北大商学网在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同时,并未提供其所主张的、正确的、未经编辑的内容,因此无法否定黄某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北大商学网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黄某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讼争焦点的招生简章未经印制成册,仅限网络电子版。诉讼中,北大商学网向法院提交了其所主张的招生简章,该招生简章系用普通办公用纸打印,非网络电子版。就该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存在极大的争议。本院认为,诉讼争议的招生简章原始形式为网络电子版,并处于北大商学网的控制范围之内。作为该招生简章的发布者、持有者以及网站的管理者,北大商学网有能力亦有义务提供原始的网络电子版招生简章,但北大商学网未予提供,现其提供的普通打印版招生简章亦非直接由原始版打印而成,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北大商学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结业证书问题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诉前未能协商解决,故黄某诉至法院,黄某第一项诉讼请求系要求被上诉人为其颁发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认可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该项请求的最终执行者系北京大学,但因北大商学网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就黄某所读2001年春季北京大学远程MB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合作已经完成,且北京大学并非本案当事人,其与黄某之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北京大学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向黄某颁发相关证书。黄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具有可执行性,本院无法支持。黄某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放弃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黄某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最终所获结业证书的变化,与其求学目的存在一定的差异,且黄某为解决此纠纷与北大商学网多次交涉,故对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将酌情予以考虑。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10244号民事判决。
2.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6 000元整(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3.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黄某负担560元(已交纳),由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负担25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黄某负担560元(已交纳),由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负担25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七)解说
纵观本案,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主要待证事实是北大商学网2001年春季在网上发布的招生简章的内容。在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彼此之间存在着进行远程MBA课程教育合同的情况下,招生简章的内容将直接决定北大商学网履行合同义务的内容。因此,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对招生简章内容的争议,实际上就是北大商学网向黄某颁发北京大学远程MBA培训班结业证书的行为是否正确履行了与其在招生简章中对学员所做承诺之义务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当中应当由北大商学网承担证明其已经正确履行完义务的责任,即应当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1年春季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招生简章的真实内容。
此外,即便双方对于招生简章内容的争议不属于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本案当中,北大商学网作为主动发起教育活动的一方,是其招生简章的发布者、持有者以及网站的管理者,其有义务在整个教育活动过程中保留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此外,与作为普通学员的黄某相比,北大商学网在保留招生简章等网络电子文件方面明显更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和便利。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北大商学网无疑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要求由北大商学网承担证明招生简章真实内容的责任,既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我国法律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考虑要求相一致。
一审法院以黄某未能提供北大商学网的2001年春季班的招生简章和入学收据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由黄某来承担证明该招生简章之真实内容的责任,这无疑违反了我国法律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由于作为本案讼争焦点的招生简章从未经印制成册,因此该招生简章的原件应当为网络电子版,以及由该电子版直接打印出的书面版本。在诉讼中,北大商学网向法院提交的其所主张的招生简章系用普通办公用纸打印而成,既非该招生简章的原始网络电子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纸质招生简章系由原始网络电子版招生简章直接打印而出。由于对方当事人黄某不承认该纸质招生简章的真实性,而且法庭也无法核实该纸质招生简章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因此法庭应当认定北大商学网未能证明招生简章的内容与其诉讼主张相一致,即北大商学网未能完成证明其已经正确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在具体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同样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审核认定证据方面的相关规定。在本案的诉讼中,黄某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大学远程MBA研修班课程学习手册、网校教务信息及学员的讨论帖、电子邮件、北大商学网对学员部分问题的答复、相关新闻报道及远程MBA研修班所有学员分组情况一览等证据材料,所有这些证据都包含其所学项目指向“研修班”的字样。虽然北大商学网认为黄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有编辑的成分,但黄某所提交的网页内容多在该公司网站上下载。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北大商学网有能力提供与黄某提交证据相对应的真实的、未经编辑的电子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但却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这些证据,且无任何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应当推定黄某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主张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弛)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68 - 57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