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诉来宾市华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案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方 行为效力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

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舒颖

秦素英

黄世龙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表见代理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审理思路较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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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房某。
委托代理人张浩,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宾市华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投资人陆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覃健生,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6. 审结时间: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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