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诉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 保证担保 保证责任 利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池鸿

刘俊华

梁汉松

黄伯康

杨炳忠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也逐渐普遍起来。而因为市场主体的复杂性与经济活动的千变万化,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也与日俱增。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形成较为稳定的裁判模式,以方便此类案件的审理,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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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初字第5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62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池鸿,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覃日红,南宁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俊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汉松,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2,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黄某,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2,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伯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克,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骞;人民陪审员:王昆瑞、李娥雄。
二审法院: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骁;审判员:林敏;代理审判员:莫海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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