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被控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州善通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福州善通运输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终字第7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进雄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罪与非罪是争议之焦点,涉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中,虽然没有使用“故意”二字,但职务侵占罪属于故意犯罪为理论和实践所普遍承认,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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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7)台刑初字第196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终字第795号。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启芳;检察员:高晓燕。
被告人:刘某,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福州善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福州善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0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波;人民陪审员:刘玉萍林超敏。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行亮;代理审判员:林欢林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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