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初字第24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刑终字第388号。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晗。
被告人F(中文名黄某),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澳大利亚籍,大学本科文化,系广州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10年8月21日被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典慧,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接,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行亮;审判员戴永忠、代理审判员林燕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邱宝建;审判员陈云飞、代理审判员林伟。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F(黄某)驾驶其公司的粤AXXXXX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将该车寄存在机场过夜停车场内,后乘飞机至深圳,再前往澳门。在澳门赌博期间,F(黄某)以粤AXXXXX小车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人民币合计176000元,立有字据,且将该车的行驶证一本、车钥匙一把等交给债权人,并告之该车停放的具体地点。同年6月底,F(黄某)通知其妹夫陈某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取车,陈某发现该车已不在机场过夜停车场内遂告知F(黄某)。其在明知该车系被债权人派人开走,而非被盗的情况下,谎称在深圳期间车钥匙被盗,让陈某分别向公安机关、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同年7月份,F(黄某)回到福州后,其本人也先后到公安机关、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及索赔。
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该车的人员后,查明F(黄某)系报假案,2010年8月20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2)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F(黄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其保险诈骗不是事实,其没有报假案,也没有假索赔。其辩护人江典慧、王接律师提出:一、被告人黄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该罪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案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是广州顶尖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黄某。二、本案客观上存在车辆被盗的情形,被告人黄某并没有虚构车辆被盗的事实,公安机关对车辆被盗案做撤案处理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涉案车辆至今下落不明,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车辆被债权人派人开走,退一步讲,即使陈某2是黄某的所谓"债权人"派来开走车辆,这种行为也已经构成盗窃罪。三、黄某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任何索赔,也未进行索赔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四、被告人黄某的主观目的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五、本案涉案金额也存在重大瑕疵。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13万元只是个约数,而非准确的数字。六、本案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甚至连保险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都还没有被侵犯到。综上,应宣告黄某无罪。
2.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F(黄某)驾驶其公司广州市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粤AXXXXX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将该车寄存在机场过夜停车场内,后乘飞机至深圳,再前往澳门。在澳门赌博期间,被告人F(黄某)以粤AXXXXX小车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人民币合计176000元,立有字据,且将该车的行驶证一本、车钥匙一把等交给债权人,并告之该车停放的具体地点。同年6月底,被告人F(黄某)通知其妹夫陈某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取车,陈某发现该车已不在机场过夜停车场内遂告知被告人F(黄某)。被告人F(黄某)在明知该车系被债权人派人开走,而非被盗的情况下,谎称其在深圳期间车钥匙被盗,让陈某分别向公安机关、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同年7月5日,被告人F(黄某)回到福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车辆被盗,7月7日,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找F(黄某)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其在笔录中称车钥匙在广州丢失,与他人无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该车的人员后,查明F(黄某)系报假案,2010年8月20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15日,"克强"让他到福州机场过夜停车场内将一部黑色丰田粤AXXXXX小车开回珠海,除路上费用再给他2000元报酬,"克强"当时给他一把带遥控的车钥匙,他乘当晚的航班从深圳到福州,到停车场将车开到珠海交给"克强"。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6日或27日,黄某打电话给他,叫他到福州机场过夜停车场将寄存在那里的粤AXXXXX凯美瑞小轿车开回三明,后他在停车场没找到车子,28日下午就打电话报警说车子失窃,后警察到场调查,报警后不久,黄某打电话给他问他车开回去了没有,他说车没找到,黄某说他的包在深圳丢了,车钥匙也丢了,叫他赶紧报警,又叫他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他就先向广州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后转到福州平安保险公司代理。
(3)证人黄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 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8日,公司接陈某电话报称,粤AXXXXX小车停放在长乐机场过夜停车场被盗,6月29日,他到长乐机场过夜停车场与陈某接触,现场填写了查勘信息记录表和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7月7日,黄某联系上他,称其于2010年6月12日将公司的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停在停车场,后乘机前往深圳,在深圳一个ATM机取款时将所携的一个皮包丢失,包内有行驶证一本,车钥匙一把,当时,黄某现场填写了机动车辆保险盗抢险调查笔录,事后,黄某有问他多久会得到理赔金,他回复说要等报案二个月后,备齐所需材料就会得到理赔金。
(4)借据三份,其中一份:本人(黄某)因生意周转问题现向朋友( )借取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经双方同意现将以上丰田牌(TM7200G)小车作为抵押,定于2010年6月16日前全数归还。立字为据。借款人黄某 2010年5月20日
(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盗抢险调查笔录,黄某在笔录中答复车钥匙一把在广州丢了。
(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报案人签章:陈某,2010年6月29日。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查勘信息记录表。
(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抄件,证实粤AXXXXX小车的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广州市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保险业专用发票,证实丰田牌GXXXXXXXB轿车价税合计180000元,广州市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16500元、机动车辆保险45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000元。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广州市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彦明,注册资本港元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股东(发起人)为FPX INTERNATIONAL LIMITED
(11)抓获经过,证实黄某的到案过程。
(12)被告人黄某的护照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黄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粤AXXXXX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1477元。
(1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09年12月,他接手了其朋友马来西亚人KH.NG出资注册的广州市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他公司的25%股份的干股,他任总经理,就来福州开展业务,经过一番投标、打点及开销,花去90多万元人民币,公司没有赚到钱,他觉得不好意思,就带了1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6月12日,驾驶公司的粤AXXXXX小车到长乐机场,将车停放在过夜停车场内,然后乘机往深圳,再前往澳门,准备到赌场去搏一把,在澳门赌场内将10万元全输光了,期间通过赌场里的小弟向他们的老板借了17万6千元人民币,他们立了三张借据,他在三张借据上签字捺印了,其中一张还印有粤AXXXXX小车的行驶证,在该张借据上有写明将该车作为抵押,他把行驶证、车钥匙一把、身份证及护照都押给他们,之后这些钱也都输光了,经在赌场认识的二个湖南籍男青年提醒,才知道被这伙人设局出老千、下迷幻药给骗了,他强行要回护照后,离开澳门到珠海再往香港,27日,他在香港打电话给陈某,叫他去长乐机场取车,28日,陈某打电话说车不见了,他就知道那部车肯定是被在澳门赌场那伙人给开走了,出于报复,就让陈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其目的是想通过公安机关将小车追回来,把那伙人抓起来惩治,报复他们。
3.一审判案理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F(中文名黄某)在赌博输钱后,擅自将公司的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人民币176000元,明显是非法处置了广州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并由其占有的行为,其为了掩盖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采取了报假案的方式,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保险诈骗罪名有误,应予纠正。
4.一审定案结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F(中文名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责令被告人F(黄某)退赔广州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黄某上诉称:本案没有受害单位报案陈述的证据,应当以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的客观要件,上诉人根本没有将公司车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五)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上诉人黄某在赌博输钱后,擅自将公司的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钱人民币17.6万元,明显是非法处置了广州市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并由其占有的行为,其为了掩盖其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报假案称车辆被盗,且又不筹款返还该债务将车赎回,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各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人将公司的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当车辆被债权人开走后,又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假案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此意见即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虚构车辆被盗的事实,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全车盗抢险约人民币13万元,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保险诈骗罪,系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黄某在澳门赌博输钱后,将公司的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人民币合计17.6万元,并将该车的行驶证、车钥匙一把交给债权人,并告之车辆停放的具体地点,该车被债权人开走后,其为了掩盖将公司的车辆抵押给他人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假案说车被盗,且在债权人打电话要求其还款时,黄某又不筹款返还该债务赎回车辆,造成公司车辆无法追回是黄某非法处置行为所造成的,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主要证据是其中一张借条,体现黄某以公司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走五万元。被告人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无权将公司的车辆予以抵押。而且借条明确说明是作为抵押不是质押,当时黄某系在澳门向他人借款,车辆是停放在长乐机场,更不符合质押的条件,对方也没有见到汽车的实物。在抵押不成立的情况下,债权人派人将车直接开走,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盗窃的嫌疑,结合黄某的一贯供述,其报案目的是为了追回车辆,并不是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二、从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分析,除了叫其妹夫陈某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以外,自己并没有准备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的索赔所必须的相关材料,比如保险单原件、公司代码证、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发票等。三,从黄某身份来分析,也不符合保险诈骗的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198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本案中粤AXXXXX小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广州市顶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告人黄某,根据证人黄某证言,如果保险索赔成功,保险款也是打入公司的账户,并非由被告人个人可以支配。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在发现车辆不见的情形下,虚构车钥匙被盗并报假案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尚不至于受到刑事处罚,只能受到治安处罚。
从案件的一、二审情况来看,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意见未能正确分析保险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特别是未能注意到被告人黄某的身份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身份,导致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误。而第三种意见虽然正确分析了被告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理由,但未能准确分析被告人将公司的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种擅自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且为了掩盖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报假案称车辆被盗,且不去筹款返还该债务将车赎回,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法的处罚。故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是正确的。
(张行亮)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