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2私分国有资产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 直接责任人员 自首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清市畜牧兽医中心副主任兼龙田畜牧兽医站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福清市畜牧兽医中心江镜畜牧兽医站负责人兼龙田畜牧兽医站检

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终字第273号
审理法官:

周秀清

林伟

高芸秀

代理律师:

吴文深

谢廷芳

王圣恩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对于被告人杨某1、杨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体制问题及历史原因造成的,且系根据福清市畜牧兽医中心的授意进行虚假套取费用"的辩解、辩护意见。我们认为,福清市人民政府融政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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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2014)融刑初字第1259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终字第273号。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德泉。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1,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福清市畜牧兽医中心副主任兼龙田畜牧兽医站站长,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文深、谢廷芳,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2,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大专文化,系福清市畜牧兽医中心江镜畜牧兽医站负责人兼龙田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原福清市畜牧兽医中心龙田畜牧兽医站出纳,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武明;人民陪审员:俞燕娜、王海花。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秀清;代理审判员:林伟;代理审判员:高芸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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