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河创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格式条款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14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淑敏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署的托运单下部的运输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康达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银河创先公司的货物损失?
1.双方签署的托运单下部的运输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的称谓不同,在德国法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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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353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1409号。
2.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银河创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创先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某,男,35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北京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猛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钟晓。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淑敏;审判员:阴虹李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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