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诉傅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格式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经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红星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本案一、二审判决之所以迥然不同,关键在于两审法院对原、被告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外包装无损坏内在货物损坏由托运人自负”、“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发生丢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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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3)龙新经初字第22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经终字第40号。
2.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龙岩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亮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细妹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傅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龙兴货运配载站负责人,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傅某1(被告之姐),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来福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廖清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新;审判员:廖松福徐苏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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