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上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该局法制科

该局城关派出所

该局刑警大队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培清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是2002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立案受理的,是比较传统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案件,但该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证据规则实施后,对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规则的变化,从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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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02)杭行初字第3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罗某,女,职业理发,福建省连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傅智鸿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赖某,该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范某,该局刑警大队教导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昌汉;审判员:钟谷辉黄铭玉。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柏生;代理审判员:李小东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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