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港鹏灯饰有限公司诉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新罗区东肖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静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劳动用工制度也有了很大的变革,在劳动关系领域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里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本案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这种用工制度在我国亦大量存在,由此引起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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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6)龙新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行终字第31号。
2.案由:不服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龙岩港鹏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桥港鹏灯饰城。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其炳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桥劳动保障大楼。
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含,该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汉族,该局干部。
第三人:唐某1,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理人:唐某2(唐某1父亲),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林康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意文;审判员:吴庆华黄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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