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管理案(涉公证诉权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财政所

福建省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行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静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
1.因程序违法而撤销的(1995)龙证民字第50号公证书是否影响了买卖协议的效力。
原告主张附生效条件的公证书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买卖协议也就无效。被告则主张公证书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并不影响本案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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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行终字第35号。
2.案由: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答复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财政所干部,住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罗友村,福建省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1,女,193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吴某1女儿),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意文;审判员:黄静朱龙富。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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