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永定县支行诉永定县电力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永定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永定县支行

永定县电力公司

合溪乡财政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经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月华 单位: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999年8月3日和1999年9月20日,永定县人民政府作出对合溪乡供电所资产、负债分离上划的决定和1999年9月23日合溪供电所交接资料附件8调查表1994年所欠债务2万元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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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1)永经初字第5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经终字第55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定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熊某,中国农业银行永定县支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邱某,中国农业银行永定县支行干部。
被告(上诉人):永定县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游某、游某1,永定县电力公司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永定县合溪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某1,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沈某,合溪乡财政所所长。
被告(被上诉人):永定县合溪乡财政所。
代表人:沈某,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跃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池;审判员:杨金亮;代理审判员:徐苏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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