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故意杀人案 对于形迹可疑自首的认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梨树县第二人民医院

吉林省梨树县植物油厂

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龙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对被告人是否属自首存在较大争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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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吉林省梨树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吉林省梨树县植物油厂退休职工,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系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1),男,22岁,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林口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纪学文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伟德;代理审判员:王培孟龙
6.审结时间:2005年9月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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