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昊都建设有限公司诉杨某、翟某、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双力律师事务所

北京城乡昊都建设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平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宝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股东的本案三个被告人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金宝马公司对外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一、二审判决由三个股东个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依据何在?这样处理是否符合公司“有限责任”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初字第278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62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城乡昊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48岁,无业
被告:翟某,男,47岁,无业
被告(上诉人):高某,女,40岁,无业
委托代理人:高学安北京市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城乡昊都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大明;审判员:张振越左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呼鸿漳;审判员:阮定华杜莉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