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斯达商务港 南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金信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金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健全 钱泊霖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工程是否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招投标调整范围;如不属于此范围,在吉斯达公司采用招投标程序后,本案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否仍应当适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施工行业的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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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初字第003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15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斯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东浩江苏南通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徐一兵江苏南通金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翼闽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伟;代理审判员:钱兵周舜隆。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岚;代理审判员:管波杨晓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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