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0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婷婷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在于两级法院对商标尤其是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在理解上产生了严重分歧。要正确审理本案,应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地名注册为商标的限制及地名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知初字第19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056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戴晨南京昌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世杜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兵兵;代理审判员:卢山夏雷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代理审判员:徐美芬袁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