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徐州市教育局注销社会办学许可证案
案由: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金合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金合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金汉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行终字第0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耿宝建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社会力量办学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民办教育是一种新兴的教育形式,在许多方面都缺乏规范。尽管相关的法律规范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等,各地也通过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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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行终字第047号。
2.案由:不服注销社会办学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焕坤,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伯庭江苏省徐州市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海江苏省徐州市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1,男,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亓新源江苏省徐州市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新河;审判员:魏小平;代理审判员:沙永梅。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志凤;代理审判员:耿宝建;代理审判员:郑琳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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