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东台市南沈灶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出售合同案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谭斌 单位:
本案二审判决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强调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义务。本案出售方的竞价公告声称自来水厂可为八千多户居民供水、企业净资产66万元等内容确实存在虚假的成分,但陈某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竞价公告的内容应尽必要的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经初字第25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87号
2.案由:企业出售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东台市幸源自来水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姜玉祥、梁立荣江苏盐城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罗立荣、房元柏江苏盐城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南沈灶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青江苏盐城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台市南沈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青江苏盐城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某,副镇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稳山;审判员:丁云秋;代理审判员:孙曙光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功;代理审判员:徐美芬孔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