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四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袁某等委托合同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港航集团运河煤炭运销分公司

袁庄煤矿销售科

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宪腾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案由如何确定
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的名称,也是民事案件的内容提要,体现了民事案件的性质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还反映出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科学、准确地确定案由有利于审判人员衡量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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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淮经初字第5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309号
2.案由:委托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淮北市四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安建华,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袁某,淮安市人,江苏省港航集团运河煤炭运销分公司(以下简称运河分公司)职工
第三人(反诉原告、上诉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庄煤矿(以下简称袁庄煤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袁庄煤矿销售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恒才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原告、上诉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哲兰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潘冰若江苏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书华;代理审判员:丁凤玲吴书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培元;审判员:刘珍;代理审判员:李亚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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