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部股票侵权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淼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因股票透支交易发生的纠纷,股票透支交易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同时也是引起纠纷最多的一类案件,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见解,也是各方关注的热点,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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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连民二初字第8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54号。
2.案由:股票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淮海工学院东港学院教师,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顾一心、郭中方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顾一心、张强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部(以下简称“证券部”)。
负责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丁培忠江苏连云港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涛;代理审判员:刘场周淼。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世华;审判员:刘珍;代理审判员:宋仁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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