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股票兑换清偿款交付案 过户证明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经终字第14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明华 单位:
本案是一起罕见的经济纠纷。从银行管理工作角度看,上诉人依照有关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应股票过户证明或有关公证文件并无不当,但就本案情况而言却有其特殊性。直接占有股票的杜某已死亡,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且杜取得股票的事实距今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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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7)黄经初字第64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经终字第1459号。
2.案由:股票兑换清偿款交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女,1907年1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系潘某女婿。
委托代理人:杨豫洛上海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贤智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健;审判员朱奇;人民陪审员:袁梅芬。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明华;代理审判员:张晓菁陈士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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