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德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进出口代理合同案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3)滨民二初字第5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俊伟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除双方违约责任的确定比较复杂外,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认定由于涉及国际货币单位,因而也显得比较特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在履行《代理出口协议书》时是哪一方违约才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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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3)滨民二初字第508号。
2.案由:进出口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通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曹隆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粮科院”)。
法定代表人:金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翁建国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俊伟;审判员:李旭强;代理审判员:王文龙
6.审结时间:20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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