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诉费某、廖某、刘某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非道路交通事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电容器四厂

江苏省无锡市崇宁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滨湖区蠡园法律服务所

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

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终字第4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旭强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事故的发生并非是在机动车辆或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中,而是发生在两车的拖发动中因故出现的损害情况。此类案件不常见。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在两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一是本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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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4)锡滨民一初字第27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终字第400号。
2.案由: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葛某,女,194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锡市电容器四厂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任忠东江苏省无锡市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费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华均平,无锡市滨湖区蠡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未委托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廖某,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专业户。
一审未委托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二审):钱进,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
诉讼代理人:严国荣,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钱晓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建伟;审判员:张锡南;代理审判员:夏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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