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王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违章建筑、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长城律师事务所

十七冶二公司

十七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天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民一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红军 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违章建造的厂房是否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正确处理本案,应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违章建筑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从法律上讲,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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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4)花民一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民一终字第139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花山区。
诉讼代理人:李仁厅、陈世兵安徽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47年出生,汉族,十七冶二公司退休工人,住花山区。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1,男,1973年出生,汉族,十七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花山区。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2,男,25岁,汉族,个体运输户,住花山区。
诉讼代理人:王某3,女,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花山区。
诉讼代理人:田家森安徽省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治权;审判员:刘明荣桑毓。
二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源;审判员:王红军;代理审判员:叶文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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