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田某1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建筑物致害侵权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5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友学 单位: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较有代表性的因国有公共设施引起的侵权案件。本案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负有设置、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所应承担的是行政侵权责任而不是民事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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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五民初字第64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56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当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田某,女,1941年出生,土家族,退休教师,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死者田某2的母亲)。
原告(被上诉人):田某1,女,1994年出生,土家族,学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死者田某2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0年出生,土家族,教师,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死者田某2的妻子)。
被告(上诉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祖茂;审判员:向培林陈明。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卓彬;审判员:王锡海;代理审判员:刘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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