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当阳市华龙塑胶制品公司劳动合同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一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7)当民初字第0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蓓蕾 单位:
本案是一个经一审、二审、重新起诉后一审的劳动争议案,引起了各界关注。省、地、市三家报纸作了报道,社会反响较好。笔者认为应从本案的仲裁、审判环节、劳动合同关系、举证责任等方面加以探讨。
1.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
高某与华...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7)当民初字第009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民终字第123号。
重新起诉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7)当民初字第069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新起诉被告):高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工人,住当阳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杜学瑛当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重新起诉一审):冯民平当阳市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新起诉原告):当阳市华龙塑胶制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重新起诉一审):冯发权当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新起诉原告:湖北华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经理。
4.审级:重新起诉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天云;审判员:王圣炎;代理审判员:祝兆平。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杨云先;审判员:毕勇;代理审判员:刘卓彬。
重新起诉后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审判员:周爱琼;代理审判员:祝兆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6日。
重新起诉后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