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当阳市双莲卫生院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终字第2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家波 单位:
在本案的处理上,除二审处理的观点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死者周某2的损失。理由是:周某2的死亡是由二被告共同的责任导致的,为共同侵权行为。为什么在本案的最后的处理上却是由双莲卫生院承担责任呢?为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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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6)当民初字第508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终字第214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男,193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当阳市,系死者周某2之父。
原告:罗某,女,194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周某2之母。
原告:朱某,女,1974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周某2之妻。
原告:周某1,男,199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周某2之子。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周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汪洋当阳市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当阳市双莲乡卫生院(简称双莲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该院医生。
诉讼代理人(二审):汪洋当阳市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汪某,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耀宏;审判员:陈继友;人民陪审员:廖明忠。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毕勇;代理审判员:刘卓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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