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河溶镇信用合作社诉易某借款合同案 抵押物登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6)当经再初字第00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文家胜 单位:
本案所涉及的实质问题是抵押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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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6)当经初字第2077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6)当经再初字第0009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信用合作社(简称河溶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邹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张某,该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莫某,该社副主任。
被告:易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当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
被告:张某1,女,1961年出生,汉族,当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
被告(再审申请人):肖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当阳市人,个体运输司机,住当阳市。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向方元。
再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家胜;审判员;冯运芹尚经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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