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陈某2所有权确认案 法定继承 所有权 法院释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马民二终字第00199号
审理法官:

司盛木

代理律师:

邓泉龙

吴子能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实际上涉及的是兄弟姊妹之间对父辈遗留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依照常理,本应按继承来进行处理。但本案原告却选择对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来诉讼,以此来排除其中被告对诉争的房屋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实际上,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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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含民一初字第00199号。
二审判决书:(2014)马民二终字第00199号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2年1月9日出生 ,汉族。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3,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系原告儿子)
一审委托代理人:娄某,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
二审委托代理人:邓泉龙,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2,女,192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儿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审级:二审。
3.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耕坤;人民陪审员熊月文;
人民陪审员司盛木。
二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运武;审判员吴静旻;
代理审判员韦少兵。
4.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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